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一个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