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程序和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