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