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三十条已修改所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