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