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会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认真研究处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