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八条已废止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卫生需求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益,形成县、乡、村区域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