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九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性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用事业所需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预防保健经费。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及其他常见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