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进行执业登记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