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章 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健康消费,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