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十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形式,包括合作医疗及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