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形式,包括合作医疗及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