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二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经费予以重点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机构的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