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