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一条已废止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