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