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景区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景区内森林生态环境变化、负氧离子含量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