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景区周边单位应当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景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