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规划;(三)组织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四)负责森林防火、林相改造、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危害林木生长有害物种的防治工作;(五)负责建设、维护、管理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六)负责景区执法检查;(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