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景区内观光游览的交通工具以生态承载能力为限,实行总量控制。

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