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进入景区的车辆,应当依照规定线路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