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景区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攀岩、滑翔或者从事影视剧拍摄、广告等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或者从事前款活动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