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一)合理规划、设置登山线路,并在出入口、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设置明显的游览指示标志;(二)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标志,配备必要的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三)在危险地带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