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档,保护周围景观和环境;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拆除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物料临时堆场,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