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景区范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