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景区内从事禁止建设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景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