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景区内从事禁止建设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景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