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三)自治旗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事关自治旗发展重点领域和长远发展的改革措施;
(五)政府性债务情况及政府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超亿元的投资项目情况;
(六)自治旗重大区划调整方案;
(七)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全旗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扶贫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确定或者变更旗歌、旗标、旗树、旗花等标志;
(十二)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自治旗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自治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