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六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受益人、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不得向受益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