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设立账户,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定期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募捐和捐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