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慈善组织自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取得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资格,可以凭登记证书向登记或者认定的民政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慈善组织自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确认其免税资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