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或者出借。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