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省、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编制三至四名的,为一名; (二)编制五至七名的,为二名; (三)编制八名以上的,为三名。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编制二十名以上且工作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