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 (二)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 行政机构综合协调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至二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