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调整,由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调整,由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