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四名;(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三名;(三)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