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的,应当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