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