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