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