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