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