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