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