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加强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然人诚信信用记录。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和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会计、评估、经纪、律师、新闻媒体、职业介绍、房地产中介、汽车客运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