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不损害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支持有关单位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存储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市场开发与运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