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获取、异议、社会信用修复,以及守信信息不公开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获取、异议处理、社会信用修复,以及守信信息不公开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