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超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记录期限的,不再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再对外提供该信息的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