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超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记录期限的,不再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再对外提供该信息的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