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公开其受到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的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界面上删除并归档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