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