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二十八条有效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容缺审批。在行政审批中违反社会信用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