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信用主体根据自愿原则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应当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