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重适用惩戒措施:㈠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㈡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㈣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㈤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